重磅:美国智库的比特币研究报告

 

 

对新生事物保持宽容,这是社会文明标志;不了解则不妄加评论,这是一种成熟品格体现;对前沿科技不彻底否定,这是值得尊重的政治远见。对庸者而言,会本能去排斥知识结构以外的东西,对智者而言,会主动去了解事件的争议点在哪里。历史的教训历历在目,布鲁诺被千夫所指上了火刑柱,量子理论被传统力量压制近半个世纪。在社会发展日新月益的今天,科技创新更是令人目不暇接,只有不断地更新知识,保持一种宽容立场,才有可能得出正确判断。而任何保守的举动,可能会扼杀伟大创造。

所以,近期央行行长周小川对余额宝作出“不会取缔,并加强监管”表态,让大多数人持观望态度的人们松了一口气,也是对那些打着所谓“国家利益”幌子的保守者一记耳光。想起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两者同样秉承的市场态度。虽然从人民银行的角度,比特币不具备合法性,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买卖行为,普通民众拥有参与的自由,躲开了“被取缔”的命运,余额宝和比特币就获得了“试验性”成长的时空机遇。这是自由思考者的胜利,也是国家对民营自发性经济的尊重。

对于余额宝们来说,“银行吸血鬼”、“金融寄生虫”等称谓只是用来掩盖银行依靠垄断地位压榨实体经济的事实;对于比特币们来说,“庞氏骗局”、“郁金香泡沫”等标签只不过是低估了在互联网技术创新和应用方面的群体智慧。尽管现在大多数人认可支付宝而不认可比特币,但假以时日,他们都会了解到这两者的本质一样,就是让人类的生活变得更方便。惹眼的修辞能够短暂地引发关注但却非通往真相的路径,当然,也可以想像,无论是“P2P金融”还是“虚拟数字货币”,这些新生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人为污点,甚至会出现一些违法乱纪的事,但这与技术本身无关,不能因为人性的黑暗而去否定技术的光明。

如果将比特币还原,它就是一项技术,这也是全部的真相,但真相非中立,技术也有其价值取向,当一个新事物出现的时候,值得注意的不仅是它的风险,更重要的是它的创新价值和意义。而抵达真相的彼岸,就需要放下成见,莫忘初心,不必迎合扼杀创新势力的需要,也无须以先锋战士自居。相信理性的力量,才有可能掌控技术时代的脉搏。

2013年12月,美国国会研究服务部发布了一份名为《比特币:问题、答案以及法律问题的分析》的报告,旨在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为政策制定者服务。报告从介绍比特币开始,从决策者的角度对比特币可能涉及和引发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梳理。报告从头到尾并没有对比特币做出终局性的论断,在表达监管决心的同时,也透露出对数字货币未来可能性在认知上的局限。然而,这份报告所体现出的务实和理性的思辨态度是我们在看待同一问题时所欠缺的,所以2014年两会期间我们选择将报告翻译过来,让在对数字货币的讨论当中多一分清醒的“弦外之音”。限于译者水平,译文难免有不足之处,敬祈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译文一节选自报告《摘要》部分:

摘要

比特币最早出现在2009年1月,是由一个化名为中本聪的计算机程序员创造出来的。他的这项发明是一个开源代码(控制计算机的代码是公开的)、点对点(交易不需要第三方中介如PayPal或visa)的数字货币(用电子而不是物理显示)。比特币系统是私有的,但是没有传统的金融机构参与交易。不像早期的数字货币,由一个中央集权的个人或机构实体来控制,比特币网络是完全去中心化的,通过用户系统进行所有的交易。

比特币的交易中没有第三方中介。买方和卖方直接点对点地进行交易,但是他们的身份和个人信息是加密的,并没有一个传一个地传出去。然而,不像一个完全匿名的交易,每一笔的交易都有记录。每一个比特币用户的加密身份和每一笔比特币的交易记录都显示在公共的分类账上。因为这个原因,比特币交易又被认为是化名的,而不是匿名的。虽然现在比特币的使用规模已经大幅度增加,对比起传统的电子支付系统信用卡和作为流通货币的美元来说,它的使用范围仍然很窄。

国会考虑到比特币存在非法资金的转移和使用的可能性,对其也产生了注意,并且他们对联邦储备委员会是否有能力来应对其目标和它将带来的影响--比方说稳定的价格、充分就业、金融稳定,以及对投资者的投机问题和消费者的安全问题表示担忧。

比特币给用户提供了低交易成本的好处,并且增加了用户的隐私权,并且使用户从通货膨胀购买力损失中获得长期保护。然而,比特币也有一些缺点可能会阻碍更广泛的使用。这些缺点包括价格波动大、可能存在盗窃和欺诈行为的不安全性、长期通货紧缩趋势可能导致比特币的囤积。

比特币也提出了一些法律和监管问题,包括促进洗钱的潜力、联邦证券法的处理方法、管理外汇交易的身份。

数字货币比特币在2009年被创造出来,那时候它只在小范围内为一些技术爱好者所知。然而,在过去的一年半中,比特币的使用量大大增加,受到新闻界的关注也大幅度飙升。最近,比特币引起国会的注意,成为两个参议院听证会的主题。

本报告有三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回答了一些关于比特币和比特币网络、比特币与当前以美元为基础的货币体系的内在关联等基本问题;第二部分总结了比特币被广泛接受和使用的可能原因;第三部分论述了关于比特币和其他数字货币的法律和监管问题。

译文一节选自报告《数字货币的法律适用》部分:

比特币的投资购买

2013年8月,美国得克萨斯州东区地方法院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诉特雷登·史维斯比特币储蓄信托案中裁定,鉴于投资购买比特币是一种证券行为,法院具备对此种行为存在欺诈可能性的诉讼标的管辖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认为被告违反了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并操纵了一场庞氏骗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被告特雷登·史维斯作为比特币储蓄信托(BTCST)的创办人及经营者,"发起募捐的目在于诱使贷款人将贷款投向比特币相关的投资机会"。史维斯曾登出广告声称自己出售比特币,自已愿意每天支付投资者1%的利息直到投资者撤回资金或者直到BTCST不再有利可图。结果投资者们损失了数量相当可观的一大笔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是提起了诉讼。史维斯辩称按照联邦证券法案的规定,BTCST投资项目并非证券,因为比特币不是金钱也不受美国政府监管。史维斯还称,因为这个投资项目不属于证券,法院对指控其违反联邦证券法的诉讼并无管辖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表示,BTCST属于投资交易合同,因此符合"证券"的定义,应当由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规范和管理。

 

文章来源:coineve.com